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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鸿汽配厂商标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14.05.27 浏览次数:
 

宝鸿汽配厂商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明确企业商标的设

计、制定、注册的职责,加强商标管理,规范商标使用,保证商品质量,保护我厂商标专用权,树立和维护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企业商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二条 负责企业商标管理工作,根据本企业实际,组织制订

企业商标战略,制定和完善各项商标管理制度;

第三条 制定年度商标管理工作,落实年度商标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条 负责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组织的

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

第五条 组织开展企业内部有关商标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 负责商标档案和信息管理,确保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

第七条 负责企业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

第八条 负责有关商标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企业商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执行企业商标工作计划和商标管理制度;

第十条 负责企业商标的注册申请、续展、变更、异议、争议、

注销等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企业商标的宣传、印制、许可、转让、受让、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企业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申请材料的收集、整理、申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企业商标维权及其他商标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商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第十六条 负责有关商标其他具体工作;

第四章 商标管理

第十七条  按商标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申请、续展、变更、使用许可等手续,以取得商标专用权。

第十八条  企业目前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名称、类别、核准使用的商品,使用商标必须符合注册规定合法使用,不得滥用和乱用商标,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仿冒、复制和销售、或采取手段损害企业商标信誉,否则视为侵犯我厂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凡需增添注册商标,必须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经审定商标全部内容后,即可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  合资企业使用本厂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需履行相关手续。经向厂部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批注后,由商标管理小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手续。

第二十一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依法报国家商标局备案,报市工商局存查。

第二十二条  商标被许可人不能讲使用许可的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商标注册获准后,即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商标档案,管理其设计件、印制件和注册件,接受商标查询,积累商标资料,监督和维护商标信誉,负责检查商标使用情况,及时向领导部门汇报,并处理报废商标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员未征得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不得向外订购,制版注册商标的图形和字样及包装装潢和广告(包括礼品袋纸盒、包装箱、吊牌、合格证等印制及装饰性商标图案和字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复印、偷盗、倒卖商标,一经发现,按《商标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产品出厂由品质科按质量标准检验严格出厂程序,对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第二十六条  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商标统计及和各类包装物的管理,负责按计划产量限额发放,严格领付手续,做好收付记录。后处理车间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保管人员负责商标和各类材料的发放,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广告宣传包括印制品,实物及公司有关福利劳保用品所采的商标图形和字样的样稿,凡涉及商标者应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取得标准样稿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商标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注册商标管理工作小组。小组负责人对本厂注册商标的管理使用及有关工作做到经常检查、总结。

第二十九条  学习《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严格按商标法要求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保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第三十条  对所注册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做到注册商标与印制商标标识完全一致,不擅自改变其组合与图案。

第三十二条  商标的使用必须按公司下达的计划生产,按规定程序领取,未经批注不得擅自发放。

第三十三条  商标标识有专人保管,并建立出入库台账,对废次商标的销毁要有记录,有分管副总签字。

第三十四条  仓库商标专管员对商标标识的入库、出库等实行严格管理,账目整洁,数字准确。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拿商标标识,私拿盗窃商标标识者要按本厂规定严肃处理,清洁严重的要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维护本厂商标信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按法定程序追究。

本制度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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